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08]12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9-1
实施时间: 2008-9-10
失效时间: 2011-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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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提供产权交易服务应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交易委托,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为交易双方提供场地、信息、咨询等服务后,方可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无委托合同或未提供规定服务的不得收费。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它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2、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额并采取差额定率累加计算,向交易双方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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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湘价函[2011]73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1-7-5
实施时间:20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