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2009]2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8
实施时间: 2009-2-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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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埠在沪分支机构和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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