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10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2
实施时间: 2009-3-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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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以扣缴税款,无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境内企业的外方股东(含港澳台)股权进行税务登记变更时,需先由企业所属管理员审核企业股权变化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应税行为,经管理员审核同意后,综合服务岗即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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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doc    
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doc    
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