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9]2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6
实施时间: 2009-2-6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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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
  1、2008年度汇算清缴,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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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