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8]2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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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现将2009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新购或过户车辆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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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2009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场所一览表.doc    
2009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地税机关征收场所一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