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8]29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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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为做好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新购或过户车辆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自2009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委托银行等机构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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