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9]3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0
实施时间: 2009-2-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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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制定印发的《办法》,是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实施专业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在税源监控、申报扣缴、后续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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