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8]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3
实施时间: 2008-3-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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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部分区县地税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反映,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预缴方法不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为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凡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符合《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年度企业月度或季度可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时,企业三项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及时补缴税款;超过汇算清缴期,未补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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