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7]2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9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9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统一同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现将我市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 ,我市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津地税所[2008]17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17
实施时间: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