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8]1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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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企业在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先冲减其2007年职工福利费已作纳税调减而增加的企业未分配利润部分,冲减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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