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8]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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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登记注册、总分机构等相关资料和信息后确定为跨省市总分机构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确定为总分机构的情况,要向市局所得税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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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第3款因如下原因停止执行:
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津地税企所[2010]3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3-24
实施时间:20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