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劳社[2009]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1-17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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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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