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8]18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1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管理,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须按规定取得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于相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