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9]2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
实施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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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的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执行中的问题请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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