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会计问题征询函—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
发文文号: 会计部函[2009]46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2-23
实施时间: 2009-2-23
法规类型: 安全生产费用 证监会有关规定 问题解答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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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西证监局:
  你局《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晋证监函[2009]26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第一,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有关规定计提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应比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计提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照弃置费用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应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对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进行追溯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可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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