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行为所得税处理原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8]24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8-12-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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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为了切实做好发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经市局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行为所得税处理原则明确如下:
  一、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发票,经核实纳税人该项成本、费用等确已真实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15日内)换取符合规定的票据。纳税人应填写《纳税人换取票据核实单》,并在“票据接受方申请换票原因”栏注明换取原因,并按要求填写从事具体业务单位或个人、合同有无(有合同须复印)、资金结算方式和金额、销售货物或劳务的时间等详细情况,转给票据开具方纳税人。票据开具方纳税人接到《纳税人换取票据核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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