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8]31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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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现就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到接收局的主管税务所报到时,应主动出示原主管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至今仍然有效的行政许可证明或行政审批批复。
  二、接收局应对转出局所做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等相关内容与核心征管系统或其它相关系统中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一)接收局应对转出局所做出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变更或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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