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6]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7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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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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