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税教育劳务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6]1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9
实施时间: 2006-4-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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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二稽查局,票据管理中心:
  最近,市局下发了《关于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财税政[2006]6号),明确了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规范教育劳务的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应税教育劳务收费应开具《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
  为保证纳税人不因发票种类的变化影响正常业务,此前按照《关于启用<天津市教育经营性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39号) 规定,已领购的《天津市教育经营性收费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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