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5]1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5
实施时间: 2005-9-1
失效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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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审批。对批准税前扣除的各项财产损失,年损失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局应于次年5月15日前汇总报市局所得税处备案。(汇总备案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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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地税法[2011]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6
实施时间:20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