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保税货物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8]51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1-11
实施时间: 1998-11-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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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区局:
  由于特区进口货物政策已发生变化,原保税货物税收征管政策已不能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市局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保税货物经营的性质和方式,现对经营保税货物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行和经营保税货物的其他商业企业(简称保税货物经营单位)将保税货物按规定销售给持免税货物批文或海关核发的免税进口货物"小册子"的保税货物使用单位和其他海关准许的销售对象的,应作为进口行为的延伸,仍由海关征管,国税机关在上级未明确规定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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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