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现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9]55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11
实施时间: 1999-11-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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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57号)转发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生猪、猪肉经营者,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猪、猪肉经营者,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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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