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1999]25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9-2
实施时间: 1999-9-2
失效时间: 2013-2-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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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粤府[1999]54号文确定的每头生猪增值税税额,仅限于采取定额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各环节的定额标准按粤府[1999]54号文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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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13]1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2-18
实施时间:201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