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4]23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3-29
实施时间: 2004-3-29
法规类型: 投资管理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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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改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有效分散风险,现决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为加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投资的次级债应当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符合《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银监发〔2003〕25号)规定的银行定期次级债务。
  二、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投资次级债。投资次级债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8%;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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