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5]17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6-1
实施时间: 1995-6-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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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据反映原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销售电力税收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559号)第三、四条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些政策和征管上的问题,要求重新给予明确。现根据税法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对小型水电经销单位经销自来水和电力的税收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业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处)、服务公司、街道(乡村)居委会等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下称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从事水电经销管理业务,不论是采用购销方式,还是采用代销方式,均应视为销售行为按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各项专用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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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