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7]24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5-21
实施时间: 1997-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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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7]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特区内生产和特区内生产产品的界定
  《通知》第一条所称特区内生产、是指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半成品等,在特区内生产,完成产品生产的主要工序或大多数工序的过程。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主要材料委托本特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产品,视同特区内自产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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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