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8]43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9-17
实施时间: 1998-8-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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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我局深国税发[1998]426号通知已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补充规定》(深府[1998]15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现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对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深圳市经济发展局确认并授予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商务资格而且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商务单位)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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