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7]23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5-16
实施时间: 1997-5-16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3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持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下发后,一此分局反映:企业对"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及有关办理手续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通知的规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