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2]30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6
实施时间: 2002-10-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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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其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评估的纳税人范围
  (一)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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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