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监办通[2003]83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14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银监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要求,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有关核算手续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接受专项票据。
  〈一〉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时:
  借:专项央行票据
  贷:xx贷款(抵债资产、投资)——xx贷款户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同时,对不良贷款中已计算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处理: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贷款户
  〈二〉农村信用社在与人民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