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08]52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8-18
实施时间: 2008-8-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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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于按规定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的政府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公开,一律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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