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1999]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6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22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分局(不发一、二检查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7号)称:“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