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留存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6]5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4
实施时间: 2006-6-1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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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简化代开发票工作程序,现将调整代开发票留存资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地税机关为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时,应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严格审核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对税务登记信息和缴纳税款信息已纳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再留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二、市局信息中心已修改了代开发票管理软件,增加了税票号码补录界面。主管地税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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