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名单[2008年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9]6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6
实施时间: 2009-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阳江、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名单(2008年第二批)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104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名单(2008年第二批)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1044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有关企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