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15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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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2004年7月,省局为贯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精神下发了2004年92号文件,规定我省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按70%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优惠政策从整体上执行比较顺畅,收效明显。但最近部分林业部门和地税部门反映,对天保工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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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11]115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31
实施时间: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