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2009]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9
实施时间: 2009-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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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为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实际发生《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实行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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