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等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注协[2005]5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7-6
实施时间: 2005-7-6
失效时间: 2009-9-27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审批工作,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会协[2005]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担任拟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为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注协[2009]12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9-27
实施时间:2009-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