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2]18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24
实施时间: 2002-10-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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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切实做好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具体规定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具体的人员认定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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