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9]4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9-1-22
实施时间: 2009-1-22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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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卷烟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警语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卷烟的外包装标识由此而发生了变化。现就卷烟外包装标识发生变化后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的管理
  (一)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语,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规定,应视同新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考虑到此次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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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烟标图片扫描要求及步骤.doc    
附件2: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