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精神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6]215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2
实施时间: 2005-11-22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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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05]149号)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4]6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发文之日前,已由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从2004年度起免征5年所得税。但对已享受过自治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特批减免或“先征后返”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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