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税]发[2005]1311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1
实施时间: 2005-12-3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76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下列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我区自用的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应以房屋原值进行折算,折算的具体比例为:
  1、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附件:财税[2005]181号<......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