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政府纠风办转发民政部等六部委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民发[2008]3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发文时间: 2008-5-8
实施时间: 2008-5-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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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纠风办:
  现将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社会团体会费收取及备案制度。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该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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