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综]发[2007]765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3
实施时间: 2007-9-3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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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宿教育事业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4号),我们对2002年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2]5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社会负担,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解决企业自办学校移交当地政府后的办学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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