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08]362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5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0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征收营业税工作中遇到许多政策不清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营业税征管工作。为统一税收政策,方便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经研究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矿产资源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第五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的规定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30
实施时间:20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