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发文文号: 证监发[2002]85号 -5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2-1
失效时间: 2006-9-1
法规类型: 定期报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6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报送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符合《收购办法》有关豁免要约收购规定情形的收购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
发文文号: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8-4
实施时间:2006-9-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发文文号:证监法律字[2007]5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3-6
实施时间:20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