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零星服务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 [2006]20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2
实施时间: 2006-9-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39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更好地为税收征管服务,现就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发票开具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