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3]94号
发文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3-10-5
实施时间: 1993-10-5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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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
  国务院于1989年以国发[1989]75号文批转了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十个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决定用三年或更长一段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统一代码标识是由技术监督部门给每一个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惟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关于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的编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已以国税发[1993]74号文下发各地执行。为了加强税收征管监控,密切部门配合,实现信息共享,逐步与正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相衔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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