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7]17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6
实施时间: 2007-12-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51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底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明确金融机构开展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在分支行预征,在省行汇算清缴的办法。当时鉴于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仅在省内个别商业银行试点,业务量比较小,为便于税收征管,我省决定对各金融机构在省内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暂实行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