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煤炭企业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证监会有关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87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你部《会计问题征询函——煤炭企业维简费的会计处理》收悉,经研究并征求财政部会计司意见,回复如下:
  第一,上市公司应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执行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第二,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