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函[2007]2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2
实施时间: 2007-3-1
失效时间: 2009-9-3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1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明确界定“逾期不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征税货物的范围,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中的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doc    
2.核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doc    
3.不同意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doc    
修正:
本法规第三条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9]29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30
实施时间: 2009-9-30